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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央行和商业银行 (4 / 10)
        就连当时汉朝官府平定七国之乱,为了筹措军饷,就向这些大高利贷商人借贷。

        唐宋时期国家,已经对商人形成了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优势。

        这一时期的高利贷,主要发生在民间且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

        为此,当时的朝廷就制定了“利不盖本”的规定,大明不过是借用前朝旧法。

        《唐令拾遗》就规定,积日虽多,不过一倍,也就是拖欠债务只能以100%利息强制结清。

        宋朝专门下诏,凡是累积利息超过100%的以倍利计,多余不论。

        特别是宋朝,除了商人地主外,寺庙、官员甚至朝廷都不同程度的参加到高利贷生意中来。

        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逐渐侵蚀自然经济,以及和国际贸易的广泛接触,出现了规模空前庞大的工商业阶层。

        伴随而来的,自然是大量高利贷资金和以之为生的食利者群体。

        魏广德自己都没有注意到,因为自隆庆开海以后,大明对外贸易持续扩大,并没有出现政策的反复,加剧了大量白银流入大明的速度。

        于是乎,这个时代的放贷资金较原本的时代更加庞大。

        明朝借贷最广泛的是农村生活借贷,生活借贷原因不外乎农业生产的青黄不接与灾荒变乱,导致生活无着产生的借贷。

        或者由于赋税徭役沉重产生的借贷,亦或者平时操持一些事务,如婚丧嫁娶、起屋盖房等产生的借贷。

        但无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乡村高利贷的利息都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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