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夹带私货 (2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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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夹带私货 (2 / 3)
        朱豪有可能是初到贵境,很不惯明朝人的跪拜之礼,就挥了一挥手,沉声说道:”你们两位,这不是衙门,起来说话。“

        席小七赶忙站了起来,忙让矮小老者,把那礼品摆在桌上。

        ”这是何意?“朱豪平静的看着,桌子上的那一堆礼品。

        席小七赶忙答道,“这是沙船帮的一点小小的敬意,这位是停泊在福字码头漕船上的,徐州卫总旗王永信,他有事求见你,这不三爷您来了福临门,我们就赶紧过来拜见您!”

        朱豪脑袋里面搜索沙船帮,这一帮在山东运河上讨生活的运丁和船夫自发组织的船帮,就好像他们那个年代的工会。

        当然,明朝早期中期,对卫所运丁惩处是非常严厉的,明朝的运丁都是在卫所军中补选,没有涉及民间。但中后期,每况愈下,运力补充不上,就只能雇用民船了。

        明代漕运先后经历了“海运”、“海陆兼运”、“支运”、“兑运”、“改兑”五种运法。“改兑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完善的漕运方式,堪称军民两便。

        实行之初,“军既加耗,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剥之费,且得负载他物,皆乐从事。

        也就是说,在初始时,大明运军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来源大致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屯田;二是行粮;三是月粮。

        但这种情况到明后期就逐渐发生了变化,虽然屯田行粮与月粮之制并无太大变化,但随着土地兼并的加重,运军负担加重,漕规自身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仅就屯田来看,初屯军赴运,屯田改由户下余丁耕种,甚者改由佃耕,运军坐取租利,但屯田多为豪强所占,或因年远不知田所,致沦于佃户之手。

        行粮和月粮也被朝廷甚至各级官员以各种名目进行克扣。所以,运河上的运丁们只好“土宜夹带”,偷偷的赚些钱以贴补家用。

        明代运军是军事化管理,“五船一甲制”是明代

        遭船编队转运的基层单位,每至运漕,“军至十万之众,既有都御史总兵参将为统制,又有把总都指挥等官分领之。

        又有指挥千百户等官管押之,大小相承,居则有卫,行则有次,导前距后,俨然行师之规。”沿途各总漕船由各级运官分别统率提督,以加强对运粮船的管理,保证漕船安全和顺利地抵达京通二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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