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章 帝国和平法令 (6 / 7)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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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章 帝国和平法令 (6 / 7)
        如果混乱的帝国便於哈布斯堡家族搜取利益,那他会毫不犹豫地煽风点火,挑动地区战爭;

        若是和平更加有利,那么他会尽己所能恢復帝国的秩序。

        在选侯们的注视下,帝国议会的书记官很快在《帝国和平法令》的最后加上了科隆大主教提出的条款,其中也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改动。

        如果皇帝无力维持帝国的和平,那么所有帝国臣民不必缴纳公捐税或参与十字军;

        反之,若帝国实现大体和平,则任何拒绝承担公捐税或十字军义务的人都將受到教宗和皇帝的双重惩戒,即绝罚加帝国禁令。

        当双向条件被写下来的那一刻,儿位选侯的脸色都变得严肃起来。

        这样一来,这份和平法令可就不会再像先前那样被人们视作儿戏了。

        “怎么样?鲁普雷希特大主教,这下你满意了吗?”

        拉斯洛欣赏著科隆大主教不断变幻的脸色,微笑著让书记官开始起草第二份文件,即《帝国公捐税条例》。

        条例总共分为十三条,前四条划定了缴税范围,即所有生活在帝国土地上的臣民一一这里的帝国土地特指德意志地区,义大利和尼德兰等地另算。

        第五条確立了建设帝国国库、由皇帝、选侯院和诸侯院任命大司库和七位司库来管理徵税和税款的使用。

        后面几条多半都是划分各个帝国等级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最后一条,拉斯洛特別要求添上“禁止任何帝国臣民帮助、建议或者企图帮助奥斯曼人或其他人做出不利於基督教世界、帝国和德意志民族之事”。

        这两份法令隨后在选侯院全票通过,並被下发到诸侯院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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