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夺情 (3 / 8)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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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夺情 (3 / 8)
        针对这个问题,洪武八年,时任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提议,官员父母去世后,家属直接通过当地官员上报朝廷,如此便减少了来回询问核查的环节。

        而且,朱元璋还限定“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年服制不许奔丧”。

        可以看出,明朝基本延续了汉唐时期的丁忧制度,这主要是明朝统治阶级推崇的思想与汉唐时期一致,他们都把“孝”放在“忠”前,希望通过“孝”来强化“忠”,进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实际上,明朝建国之初,朱元璋对夺情控制的非常严格,基本所有官员都强制丁忧,只是到了永乐时期才开了夺情的先例,不过还算比较克制。

        这样的情况到了明宣宗、明英宗时期就完全变味,夺情之风达到高潮,宣德朝夺情25人,正统朝夺情人数为77人,在景泰朝不长的时间里夺情39人,复辟后的天顺朝时夺情27人。

        夺情在这个时期几乎成为一种风潮,朝廷大小官员都希望夺情,以至于礼部官员不得不上书请求禁止外官夺情。

        有了礼部官员的奏疏之后,明朝夺情现象开始得到遏制,到最后不是遇到与战争有关的情况,朝廷基本都不同意夺情。

        整体而言,除了特别宽松的那几十年,明朝一般只有这几类人可以夺情:

        第一,武将,严格来说武将就没有丁忧一说;

        第二,特殊岗位人才,比如说御医、钦天监官员等,朝廷很难找到人替代他们;

        第三,不是武将但与战事有关的人,比如说地方官员的辖区内出现了叛乱,正在组织平叛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人也可以夺情,那就是主政一方的父母官,百姓自发为他请命夺情,不过这类人很少。

        这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巡抚、总督一类的封疆大吏,明初一般都准许丁忧,明中后期则普遍夺情。

        总的来说,能够“依法”夺情的人都是身系国家安危或者皇帝确实离不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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