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课税司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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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课税司 (2 / 4)
        当然里面最主要的还是崇祯朝,崇祯朝新的税,最主要的就是“纳谷”。

        《度支奏议》中记载:“凡州县斗秤牙行,先输粟于官,给一印照应行者,谓之行税。询各地方,有一年一税者,有一官一税者。亦有旧无而新増,旧有而新革者。贤者藉以市徳,不肖者籍以润橐。度此项所得,大县可数百两,小县可百余两。处处积之可以数十万计。”

        这里所说的“行税”指的是牙商从官府处为获得营业执照的“印照”所向官府上交的粮食,这一上交名目被称为“税”。

        到了崇祯年间二年闰四月四日,大理寺卿提出用地方官府收缴的“换帖银”充作军饷。

        当时的户部尚书在发现了“行税”这一正额外课税后,认为这既不属于国库也不属于民众,是属于中间团体的钱款。

        将之收为国用最合适不过。

        对于户部尚书的这一提议崇祯帝给予了“牙行换帖因地酌宜”的回复。

        “边饷正在集议,这条奏六款商税淮引,及裁革杂流,从长酌行。”

        在这一方针指导之下“牙帖银”上交的实施方案得到了进一步细化。

        崇祯二年五月十六日的《会议边饷事竣通行汇冊颁布疏》作为颁布全国各地的法令对“牙行换帖因地酌宜”的实施方针做了详细的描述。

        因此各州县的牙商在领取、更新牙帖时需要支付原本纳谷数目数倍的换帖费用,又被官府以违反当地法规为名义收取罚金。

        每年以“县官之用”的名义征收的换帖银有近两百余石,有些地方的牙帖银征收甚至超过了仟石。

        明朝在崇祯年间将牙商的“纳谷”升格为“牙行换帖银”,并将之用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指标。

        “牙税”的制度化始于明末崇祯年代,牙行换帖所得在崇祯初期的新设上交款项中占有很高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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