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 一部扬州船帮史 (2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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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 一部扬州船帮史 (2 / 3)
        最有名的一次是扬州漕运主官发运使王有道强征民船,拖欠饷银,造成多家船户血本无归、家破人亡。

        常传明就站出来替他们出头,于是到扬州州衙击鼓鸣冤,控告王有道,声称王有道强取豪夺、贪污受贿、盘剥欺压船工、拖欠船工饷银,要求知州惩处。

        由于此时民告官,就以下犯上的,就犯下忤逆之罪,先须杖责二十大板。常传明岿然不惧,以身试法,当场被打的皮开肉绽,血肉模糊,人事不省。

        最后扬州知州受理了诉状,查清王有道罪证,将他绳之以法,并发放了拖欠的饷银,安置了死难者的家属。

        这也为常传明带来巨大的声誉和名望,大量的船户加入了他的船帮。

        他的生意也越做越大,把船运的业务做到了苏杭一带,也招揽了朝廷的大量漕运生意。

        家有巨财以后,他将加入的船户编入名册,建立帮规,并规定了“凡投充水手者,须拜帮中一人为师。”

        禁止帮内船户争活抢活,自相竞争。常传明把自己的招揽的船运生意分包下去,并抽取一定的佣金,保证了帮内的船工、水手都有活干,都有饭吃。

        常传明又向朝廷争取了参与漕运的资格,虽然朝廷对漕运有较严苛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比如有时不幸粮船沉没,漕粮漂失,朝廷强令包赔。

        若出现这种情况则“同帮公摊”,共同承担损失。

        参与漕运的船户都会从朝廷那里得到屯田权,每户有数百亩,多的近千亩,田和船不许转卖,船的维修、拆造都有国家津贴;船工、水手都有饷银,家里还给发月粮;还有其他的补贴和免税的待遇;而且享有携带土产、杂货、私盐贩卖的优待。

        正因为漕运船帮拥有相当朝廷优待政策,所以才拥有相当资产。否则漕粮漂失包赔,由“同帮公摊”就是一句空话。

        参与漕运的船户需三年一轮换,帮内的众人都有参与权,体现公正,所以帮内的船户都很认可、信服。

        另外常传明颇懂医术,他也时时为帮众治病施药,他还在扬州的运河码头建立了一所慈善堂,供奉船家神灵。

        当第一年漕运结束、第二年漕运未开启时。水手就吃住在这里,后来帮众越来越多了,慈善堂就沿河修建了五十多处。

        这这些庵堂由“各水手每年攒出银钱,供给养赡”,当一年漕运结束,“冬日回空时,即在此内安歇,不算房钱”,还有“饭食供给余剩,即留为沿途有事讼费之需”。

        这些庵堂外都置有田地,一来供养看守庵堂的教徒,二来也作为水手死后的墓地。这些善举使漂泊途中的水手,在精神上有所寄托,其庵堂更能为水手提供实际利益,水手们自然相继加入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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