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章 第二道题答案 (2 / 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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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章 第二道题答案 (2 / 5)
        这件案子的关键是这个小妾后被扶正为填房合不合理?律法上承不承认?

        我朝向来是重嫡抑庶,律法中明文规定嫡出有随意处置庶出的权利。

        而且也有条文规定宠妾灭妻者,如是为官者,轻者丢官,重则治罪。

        本朝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还严令官员,不得以妾为妻,也不能有平妻一说。

        因此,该小妾成为填房一说并不合理,在律法条文规定当中仍应该以小妾称呼。

        该小妾有杀害当家主母的罪行在身,作为嫡子的他是可以处置该小妾替自己母亲报仇的。因此,他并没有够成谋杀罪,可以不做判罚。

        因为该小妾已经死亡,故朝廷不再追究其杀害当家主母的罪名。也就是说,朝廷同意该嫡子私下处置了这个小妾的做法。这个小妾的死属于原鄂东知府的家务事。

        但是该案件中如果没有判罚鄂东知府宠妾灭妻一事,请追究判罚。

        第二关于该嫡子状告自己亲生父亲一事。如果按照律法所言的忤逆罪是指凡是不孝顺自己父母的行为,那么其中自然也包括没有听从父母的话这一点。

        这个嫡子犯的第一处忤逆罪不是状告自己亲生父亲,而是他父亲让他孝顺那个小妾,听从小妾的话,他没有听从不说,还将那名小妾给杀了。

        他犯的第二处忤逆罪是他爹要杀他时,他作为孝子,应该听从他爹的吩咐等着被杀,但他却逃跑了。

        这第三处才是他状告自己亲生父亲的事。

        因此,该嫡子犯有忤逆一罪根本不需要辩驳,罪名成立。

        念在其情可悯之处,故根据忤逆罪最轻的惩罚,应杖责一百,发配充军。

        但在原鄂东知府触犯国家律法一事上,该嫡子能够做到揭发检举,大义灭亲,当属于戴罪立功行为。根据律法,当在原罪行的基础上罪减三等。

        故该嫡子最终定罪应该是发配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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